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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连云港市赣榆区兴达铸造厂树脂砂精密铸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压铸展会|铸造展会|2019年第二十届广州国际压铸、铸造及工业炉展览会-中国最受关注的压铸铸造展会-巨浪展览-The 20th Guangzhou Die-casting, Foundry & Industry Furnace Exhibition
2018年10月12日  压铸展-铸造展- Die-casting expo-foundry ex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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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连云港市赣榆区兴达铸造厂树脂砂精密铸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0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86266397(政务服务大厅)  

传 真:86266397  

通讯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邮 编:222100


 赣环表复〔2018〕124号

关于对连云港市赣榆区兴达铸造厂

树脂砂精密铸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连云港市赣榆区兴达铸造厂:

 你厂委托连云港中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连云港市赣榆区兴达铸造厂树脂砂精密铸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赣榆区城头镇兴城路,本项目为扩建,占地面积 5620.4m2,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销1万吨铸件的生产能力。

你厂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赣环罚字〔2018〕185号)。你厂应认真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有关要求。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项目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同意你厂按《报告表》确定的方案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厂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强化全厂废气的收集和控制。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排放控制措施,项目运营期造型、浇铸工段产生的粉尘和 VOCs 废气,打箱落砂、砂再生工段产生的粉尘废气以及熔化炉烟尘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15 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打磨粉尘废气经侧吸式集气罩捕集后与抛丸机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15 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涂装车间喷漆工段产生的漆雾以及少量的 VOCs 废气经“水帘吸收”处理后,喷漆和喷塑烘干工段有机废气 VOCs、SO2、NOx、烟尘分别经“光氧催化”处理后,喷塑粉尘经“脉冲反吹滤芯+脉冲滤袋除尘器”处理后,共同经3#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参照苏大气办〔2018〕4号文件要求,落实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确保无组织粉尘达标排放。颗粒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其它行业和表5中标准。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优化设计污水收集净化系统,严格实施雨污分流制度。冷却水及水帘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进入城头镇为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切实落实环评中提出的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不得扰民。

4、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妥善处置。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堆放、分质处理,实现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废抹布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大气污染物: 颗粒物 1.20642t/a、 SO2 0.0246t/a、 NOx 0.2145t/a、 VOCs 0.27t/a;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 360m3/a, COD: 0.144t/a, SS: 0.108t/a, NH3-N: 0.0108t/a,TP: 0.00288t/a;

最终外排环境量:废水量: 360m3/a, COD: 0.018t/a, SS: 0.0036t/a, NH3-N: 0.0018t/a,TP: 0.00018t/a。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大气污染物: 颗粒物 1.37842t/a、 SO2 0.0246t/a、 NOx 0.2145t/a、 VOCs 0.27t/a;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 648m3/a, COD: 0.2592t/a, SS: 0.1944t/a, NH3-N: 0.01944t/a,TP: 0.005184t/a, 动植物油: 0.0024t/a;

最终外排环境量:废水量: 648m3/a, COD: 0.0324t/a, SS: 0.00648t/a, NH3-N:0.00324t/a, TP: 0.000324t/a, 动植物油: 0.000648t/a。

6、项目以铸造车间、打磨车间、涂装车间为边界分别设置 100 米、50 米、100 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亦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局负责。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上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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